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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4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59號上 訴 人 宇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 被 告法定代理人 劉偉龍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航源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除去妨害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裁判案由:除去妨害
裁判日期:2017-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