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02號上 訴 人 李侃儒即 被 告
李劍虹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素慧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陸拾玖萬捌仟壹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