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0號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訴訟代理人 陳乃君
陳怡君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靖慧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被告張靖慧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時雖載明被告張靖慧之住所為「基隆市○○區○○路○○巷○○號 4樓」,惟據同案被告張定國陳稱被告張靖慧在美國工作,平均3、5年才返國等情(見本院民國 105年3月3日言詞辯論筆錄),且被告張靖慧於 103年9月6日出境後迄未入境,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在卷足憑,足見被告張靖慧現未居住於起訴狀上所載之戶籍地址。爰命原告補正被告張靖慧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