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8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萬里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惠瑛訴訟代理人 周俊智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章啟明訴訟代理人 林志強律師
郭俊廷律師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訴訟代理人 陳水勝複 代理人 張漢榮律師上當事人間袋地通行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原定民國105年8月12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9法庭,行宣示判決期日,變更至民國105年8月22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9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 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定民國105年8月12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9法庭行宣示判決期日,惟因承辦法官請假多日,未克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爰依法變更至105年8月22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9法庭公開宣示判決。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