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632號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 陳志銘相 對 人 林莉莉
林建宏林建廷林建豪許網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林易生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林易生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林易生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3年3月4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俾便釐清繼承之遺產範圍等語。
三、查相對人林莉莉、林建宏、林建廷、林建豪、許網係被繼承人林易生(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3年3月4日死亡等情,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亦有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14057號債權憑證附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