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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6 年司司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司字第14號聲 請 人 王志鴻即聯前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聯前工程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七日。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113條,於有限公司亦準用。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前固於106年度司司字第10號裁定已准許聯前工程有限公司(下簡稱聯前公司)清算期間展期至民國(下同)106年10月17日,惟因聯前公司尚有部分資產未追討完成,為此再狀請延長清算期間等語。經核與上揭一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延長清算期間
裁判日期:2017-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