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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6 年司聲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林易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韋彤、陳東全、陳林欽郁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同法規定之聲請事件亦有適用。又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亦有明文,是倘聲請人非向命假扣押法院為限期起訴之聲請,受聲請法院應裁定移送於命假扣押法院。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韋彤、陳東全、陳林欽郁前對聲請人假扣押執行,經本院囑託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民國105年12月10日新北院霞105司執全助宇字第894號執行命令扣押聲請人於第三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前係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1555號准予假扣押之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為上開假扣押執行。本件命假扣押法院既係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揆諸上揭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自應向該法院聲請限期起訴始為適法,其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上開管轄法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裁判日期:2017-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