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春長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經濟部法定代理人 李世光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
2 月23日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2 月23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106 年3 月27日以書面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895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又上開裁定正本於106 年3 月31日寄存送達上訴人,經10日生送達之效力,有本院送達回證附卷可憑,乃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查詢資料紙本、收費答詢表查詢紙本、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其本件上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