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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6 年基簡字第 2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基簡字第244號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訴訟代理人 朱家翔被 告 林緣華

許漢育上一人 之法定代理人 許慧雯

鄧博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命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三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原訂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九日宣示判決。惟原告於一百零六年六月八日具狀撤回本件訴訟。爰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66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34號研討結果,命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行為等
裁判日期:2017-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