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基簡字第349號上 訴 人 臺陽股份有限公司即 原 告法定代理人 顏惠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余泰銘等間確認地上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肆拾伍萬玖仟柒佰伍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肆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