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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6 年基簡字第 3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基簡字第378號原 告 王連碧被 告 陳晴鈺(原名陳月齡、陳粁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裁判日期:2017-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