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基簡字第387號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訴訟代理人 林佳胤被 告 趙慶蓮
邱建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32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萬元(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間就不動產設定之本金最高限額60萬元之抵押權不存在及命被告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60萬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原告僅繳納2,320 元,尚欠4,1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耿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