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基簡字第479號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訴訟代理人 宋家榮上列原告對被告鄭麗燕、鄭先生提起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訴訟,未於訴狀載明被告鄭先生之姓名,致無法送達文書。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 1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及同項但書亦有明文。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提出基隆市○○區○○段○○○○○號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被告鄭先生之最新戶籍謄本,並以書狀記載被告鄭先生之姓名及住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