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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6 年基簡字第 4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基簡字第418號上 訴 人 林仕弘即 原 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佑光間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起訴時請求被上訴人將搭建在新北市○○區○○街○○○號、109號房屋屋頂平台女兒牆上之增建物拆除,並給付新臺幣(下同)30萬元,經本院以106年度補字第185號民事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33萬元確定,上訴人係對本院駁回拆除增建物之請求提起上訴,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18-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