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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6 年基簡字第 6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基簡字第627號原 告 何玉雯訴訟代理人 王羽潔律師被 告 李正雄上列當事人間履行離婚協議書等事件,本院已於民國107 年6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07 年8 月27日下午4 時在本院第8 法庭行言詞辯論(再開辯論原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80 萬元,非屬簡易訴訟程序事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裁判日期:2018-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