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基簡字第75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氏玉艷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霍氏梅施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陳氏玉艷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