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6 年基簡字第 7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基簡字第75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氏玉艷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霍氏梅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2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裁判日期:2018-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