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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6 年基勞簡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基勞簡字第1號原 告 經濟部法定代理人 李世光訴訟代理人 吳嘉榮律師被 告 李文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肆萬陸仟伍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柒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李文良原任職中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現改名為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造船公司),其於台灣造船廠民營化前,於民國83年2月28 日依原告82年6月23日經(82)人000000 號函頒行政院修正「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專案裁減人員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資遣,然因被告於遣退時,因勞工保險年資不符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要件,台灣造船公司遂依上開要點第3點第4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於被告出具於將來再度參加保險領取老年給付時,應如數繳回勞保補賠金之切結書之同時,一次給付被告勞工保險年資之老年給付新臺幣(下同)34萬6,596 元。因台灣造船公司於97年12月18日民營化,台灣造船公司遂將依系爭切結書約定之系爭勞保補償金債權讓與原告。嗣被告重新加入勞工保險後,於104年8月間以退休為由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並領取93萬8,145 元。然被告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後,迄未依系爭切結書之約定,返還系爭勞保補償金,幾經催討,均未置理。為此,爰依系爭切結書之約定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被告前任職於台灣造船公司,並於83年2 月28日辦理資遣,因尚未符合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要件,乃依系爭處理要點第3點第4項第1 款之規定,向台灣造船公司領取系爭勞保補償金,並出具切結書同意於被告將來再參加勞工保險領取老年給付時,應將系爭勞保補償金繳回。嗣因台灣造船公司民營化,台灣造船公司遂將依系爭切結書約定之系爭勞保補償金債權讓與原告。嗣被告重新加入勞工保險後,並於104年8月間向勞保局申請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93萬8,145 元,則被告自應依系爭切結書之約定,返還系爭勞保補償金,迭經催討,被告迄未給付等語,業據提出系爭處理要點、83年2月28日書立之切結書、臺灣造船公司98年5月19日船人字0000000000號函、經濟部人事處104年6月25日經人四字第10400626660號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4年8月5日保普老字第10413015500 號函等件(均為影本)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未提出書狀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視同自認,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系爭切結書之約定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勞保補償金,自屬有據。

四、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 條定有明文。本件起訴狀繕本於105年12月19 日送達於被告,有卷附之太平洋日報可按,是原告請求被告尚應給付自105年12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要點、切結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4萬6,59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5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確定為3,750元,由被告負擔。

七、本判決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爰依職權宣告之。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第78條、第87條第1項及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裁判案由:返還勞保補償金
裁判日期:2017-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