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基勞小字第13號上 訴 人 胡軒瑜即 原 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佳君間因請求給付失業給付差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萬捌仟零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