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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6 年基小調字第 6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基小調字第680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章啓明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林美葉間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聲請人曾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雖目前分案字別為「基小調」,惟不影響本件視為起訴)。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0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裁判日期:2018-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