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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6 年基小字第 105 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基小字第105號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訴訟代理人 堯明仁複 代理人 謝文祥被 告 林誌賢

林素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肆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等
裁判日期:2017-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