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6 年基小字第 2131 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基小字第2131號原 告 龍都新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憲欽訴訟代理人 洪瑞義被 告 宋素琴 原住基隆市○○區○○街○○○巷○弄○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裁判日期:2017-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