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12號原 告 邱嘉瑩訴訟代理人 林富貴律師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基隆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陳水勝訴訟代理人 邱郁婷
黃曉筑上列當事人間交付遺贈物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3頁第8行關於「5,833股」之記載,應更正為「5,388股」;第5頁第17行、第30行關於「5,833股」之記載,應更正為「5,388股」;第7頁附表二編號1關於「5,833股」之記載,應更正為「5,388股」。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茲原告聲請更正,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佘筑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