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 年度家訴字第13號原 告 董玉梅
董蘭共 同訴訟代理人 曾允斌律師被 告 吳素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贈與契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誤寫之顯然錯誤情形,茲原告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三所示建物之權利範圍「全部」應更正為「公同共有一分之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三所示建物之權利範圍,有誤寫之顯然錯誤,茲原告聲請更正,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家事庭法 官 王美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連懿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