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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6 年家訴字第 8 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家訴字第8號原 告 葛大雄被 告 葛大隆

葛小清前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張國權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0日為之判決,應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漏未諭知「原告其餘之訴駁回」部分,應予補充判決。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就原告請求被告葛大隆與被告葛小清等二人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返還無權占有物或返還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之不當得利,將被告二人取得被繼承人之款項新臺幣(下同)1,436,076元返還予兩造公同共有,並依照兩造應繼分比例分配之。本院前雖就原告依繼承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葛小清應返還510,856元予兩造公同共有,於判決理由中認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其餘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等情無誤,然漏未於

主文諭示「原告其餘之訴駁回」,確有疏漏,自應為補充判決。

三、爰依首開規定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佳妮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裁判日期:2018-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