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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6 年建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0號原 告 基隆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右昌訴訟代理人 許智勝律師被 告 吳西源律師即翔禾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 年度建字第1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間訂立「海軍基隆後勤支援指揮部官兵營舍新建工程」工程採購契約,而原告於本件民事訴訟中主張有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原告得終止契約,因而請求被告給付代墊款及另行發包之工程費用等語。對此,被告答辯無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原告不得單方終止契約等語。可知,兩造間最重要之爭點為有無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乙節。惟被告前已對原告提起給付工程款訴訟,現由本院以103 年度建字第11號審理中,尚未裁判確定,且本件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3 年度建字第1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又兩造均認本件應停止訴訟程序(見民國107年7月4 日言詞辯論筆錄),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裁判案由:給付墊款等
裁判日期:2018-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