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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6 年建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0號原 告 基隆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右昌訴訟代理人 許智勝律師被 告 翔禾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吳西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3 年度建字第11號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7年10月8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判決,有本院103 年度建字第11號判決書可稽。參照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374 號民事裁判意旨,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裁判案由:給付墊款等
裁判日期:2019-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