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基隆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右昌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翔禾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吳西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墊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870,453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584,016 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