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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1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98號原 告 周瑞雲訴訟代理人 李如龍律師被 告 喜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兼法定代理人 徐玉平被 告 楊燦津

黃佩穎梁竹君何裕群陳淑華李芷涵呂境勝游皇珠鄭慶茂邱元青林珠英呂秋鶯潘思強李宗鴻唐國棟葉雅婷陳任秋月馬嘉昌李富迪上列原告與被告喜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等事件,經查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等訴訟,涉及區分所有權人之權益,此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核屬因財產權涉訟。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利益,客觀上不能確認,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裁判日期:2017-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