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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2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89號原 告 王菊英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建榮間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等
裁判日期:2017-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