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23號原 告 林秀鑾被 告 郭子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物品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據原告於民國106年6月6 日提出之估價單,應為新臺幣3萬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