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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4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87號原 告 丁福誠訴訟代理人 許世正律師被 告 朱妍浠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被 告 簡嘉和被 告 簡素鶯被 告 杜仁孝被 告 杜仁儀被 告 杜仁宗被 告 杜冠儒被 告 郭美齡被 告 杜守堅被 告 杜吳鳳被 告 杜慶賢被 告 杜慶隆被 告 杜金珠被 告 杜金鍊被 告 杜文進被 告 杜文忠被 告 杜秋月被 告 杜秋美被 告 吳勝隆被 告 吳勝義被 告 吳勝忠被 告 吳韋徹被 告 杜俊宏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經界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係請求確定界址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爭執之土地面積價額為計算基礎,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600元【 原告爭執之土地面積(4.8平方公尺)×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於原告起訴時之民國106年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9,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裁判案由:確認經界
裁判日期:2017-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