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37號原 告 經濟部法定代理人 李世光上列原告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金聰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1,
250 元,應繳裁判費8,9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42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