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60號原 告 吳進財原 告 盧立昇共 同訴訟代理人 董子祺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 告 趙志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提撥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97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 2,540元(本件並非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尚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之適用),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耿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