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85號原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彬上列原告請求給付電信費等事件,因被告楊晴媗已於法定期間內對原告聲請本院核發之106 年度司促字第5435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即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500 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8,42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 元,原告應再補繳7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