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6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20號原 告 徐經祥被 告 游建鑫

高廖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屋頂平台事件,原告主張被告於原告所有之建物即基隆市○○區○○街○○巷○○號1 樓、2 樓搭蓋違建即基隆市○○區○○街○○巷○○號之2 號、3 號建物,面積分為87.74平方公尺、58.79 平方公尺,起訴請求被告拆除上開違建,惟未據繳納裁判費。觀之本院104 年度司執字第28315 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民事執行處對系爭違建進行第3 次拍賣時所定最低拍賣價格合計385,000 元,此有該強制執行事件105 年6 月22日公告在卷可憑,前開最低拍賣價格應足作為本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依據。至原告於起訴狀訴之聲明第2 、3 項請求被告應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乃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85,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9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永祥

裁判案由:返還屋頂平台
裁判日期:2017-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