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1號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訴訟代理人 王宏穎
湯宗翰被 告 富旺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俊被 告 吳坤碧兼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趙品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正本附表不動產標示中關於建物樓層面積部分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陸清敏附表:
┌───┬──────────────┬───┬──────┬────┐│ │ │建築式│ │ ││ │ 基 地 坐 落 │樣主要│ │ ││ 建號 │--------------------------- │建築材│ 樓層面積 │權利範圍││ │ 建 物 門 牌 │料及房│(平方公尺)│ ││ │ │屋層數│ │ │├───┼──────────────┼───┼──────┼────┤│基隆市○○○市○○區○○段二小段71、│11層樓│3 層:75.87 │全部 ││仁愛區│72、73、74、87、88、89、90、│鋼筋混│合計:75.87 │ ││中央段│91、92、93、94地號 │泥土造│ │ ││二小段│--------------------------- │ │------------│ ││252 建│基隆市○○區○○路○○號3樓之9│ │附屬建物,陽│ ││號 │ │ │台:8.54 │ ││ ├──────────────┴───┴──────┴────┤│ │共同使用部分:參見同段267、275、276建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