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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2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51號原 告 周瑞雲訴訟代理人 李如龍律師被 告 喜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江美慧被 告 徐玉平

李富迪李宗鴻梁竹君何裕群陳淑華李芷菡鄭慶茂邱元青呂秋鶯潘思強陳任秋月呂境勝游皇珠馬嘉昌兼上16人共 唐國棟同訴訟代理人 1被 告 楊燦津

葉雅婷黃佩穎林珠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7年8月20日下午5時10分,在本院第九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裁判日期:2018-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