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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2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31號原 告 余梅梓訴訟代理人 黃教倫律師被 告 涂鐘元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裁判日期:2017-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