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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3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87號抗 告 人 邱正雄上列抗告人就原告聯成船舶電機工程行與被告建隆航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1日本院裁定應由抗告人為被告建隆航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4日以基院華民日106年度訴字第387號通知,請抗告人於收受通知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該通知業於106年12月7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按,抗告人之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裁判案由:給付修繕費用
裁判日期:2017-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