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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4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3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莊秀英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許 換

翁 夢 林上列當事人間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

7 年2 月7 日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2 月7 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107 年3 月13日以書面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2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又上開裁定正本業於107 年3 月16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回證附卷可憑,乃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查詢列印紙本、收費答詢表查詢列印紙本在卷可稽。是其本件上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裁判日期:2018-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