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3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唐國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美慧、周瑞雲、陳爾豪等人間,因本院
106 年度訴字第435 號確認會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12月27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50,505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