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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4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3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唐國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美慧、周瑞雲、陳爾豪等人間,因本院

106 年度訴字第435 號確認會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12月27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50,505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裁判日期:2018-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