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20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金鐘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陸拾柒萬壹仟參佰零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零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