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20號上 訴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 原 告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被 上訴人 謝金鐘即 被 告 陳金木
陳金忠謝金發陳金順陳金鳳陳金蘭陳金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5日裁定,命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2月2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足稽。
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憑,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