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35號上訴人即被 郭逸宏告、反訴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世樺食品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本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玖拾壹萬捌仟元、反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捌佰貳拾萬元,合計新臺幣玖佰壹拾壹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玖佰參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