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3號上 訴 人 甲山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 被 告法定代理人 張瀛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淑苓間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本院民國107年3月15日判決主文及 106年度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所示,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佰肆拾貳萬零捌佰零玖元(壹佰貳拾陸萬參仟肆佰零玖元+參佰參拾貳萬參仟壹佰捌拾伍元+貳佰捌拾參萬肆仟貳佰壹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壹萬壹仟捌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