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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6號上 訴 人即 原告 陳諄敏被 上訴人即 被告 陳美如

李台佳李科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撤銷詐害債權行為等事件,上訴人聲明提起上訴到院,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華奕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裁判日期:2018-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