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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7 年監宣字第 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監宣字第89號聲 請 人 臧維君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所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2關於建物建號「基隆市○○區○○段○○○○○○○○○○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基隆市○○區○○段○○段0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且上述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此觀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茲聲請人聲請更正,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謝佳妮

裁判日期:2018-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