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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7 年簡上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37號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游建鑫附帶被上訴人即 上訴人 徐經祥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間因107年度基簡字第30 號返還屋頂平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後(即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37號),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到院,查本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附帶上訴人提出之基隆市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系爭基隆市○○街○○巷○○○號建物現值為新臺幣1萬2,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裁判案由:返還屋頂平台
裁判日期:2018-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