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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7 年司簡調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簡調字第77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上列當事人因詐害債權等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岑招治之住所地係在新竹市北區,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詐害債權等
裁判日期:2018-07-13